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第二十三条委托区安监局发证的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经济类型、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注册资金等,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安监局申办变更手续。区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由市安监局发证的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经济类型、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注册资金等,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局申办变更手续。市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并抄送属地的区安监局。第二十四条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亮证经营,禁止一证多点使用和无证经营。第二十五条生产单位在厂区范围内销售自产的危化品,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本厂产品以外的危化品或外设销售网点,应办理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市、区安监局要根据“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原则,按以下要求做好监管工作:(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二)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建立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档案(资料),做到一户一档;做好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统计工作,按要求完成有关经营许可的信息上报工作。第二十七条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及市、区安监局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09年6月12日至2011年6月11日止。原《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施办法》(武安监管[2006]51号)同时废止。附件一: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乙种)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附件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正副本填写说明附件下载:附件发布时间:200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