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知会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评估的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Р第十九条安全培训机构聘请专职教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Р安全培训机构对已聘请的专职教员因故解除聘用合同,应及时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Р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教员证书,方可上岗执教。Р第二十一条经安全培训机构聘用并持有《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从事安全培训的教员,只能在一家安全培训机构担任专职教员。Р第二十二条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和从事安全培训教员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Р第二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Р第二十四条持有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认定核发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Р(一)机构停业、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Р(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Р(三)专职培训教员调动、变更的。Р第二十五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员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Р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Р 第二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安全培训大纲、培训内容及其规定的学时,开展安全培训。Р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和各有关专项培训等培训大纲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Р 第二十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安全培训优秀教材的评选推荐工作。Р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推荐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