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对象的信息审核、报送等相关工作。第八条昆山市安监局法制科每月的15号前对昆山市安监局各职能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及区镇安监部门报送的信息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昆山市纳入“红黄”牌警示管理对象名单,报送昆山市信用管理部门。纳入“红黄”警示管理对象通过“智慧安监”、“昆山安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被纳入“黄牌”警示的,管理期限为公布之日起3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被纳入“红牌”警示的,纳入昆山市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名单内,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逾期未解除的继续延长1年。同时,上报市信用办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19〕2号)进行惩戒。第十条被纳入“红黄”牌警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管理期间隐患已整改到位,且未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在“红黄”牌警示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内向昆山市安监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市局法制科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移出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管理,同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十一条被纳入“红黄”牌警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19〕2号)的规定进行惩戒。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红黄”牌警示管理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积极整改,如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处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昆山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昆安监〔2017〕2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