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现行价格给予经济补偿。(十)其他设施补偿可参见附表。(十一)以上所列以外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根据实际评估确定。第九条实行自建补偿安置的,按第八条规定的房屋收购标准给予补偿,并按取得宅基地的费用标准,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支付用地费用,对原宅基地不再支付征土补偿费用。第十条被拆迁人在拆迁中经核准的经济补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先付50%,剩余50%待安置房确定后结清。第十一条搬迁费:拆迁后直接搬入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搬迁费500元。拆迁过程中寻找过渡房的,再补偿搬迁费800元。被拆迁人搬清所有家具等物后,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第十二条拆迁安置中,如不能直接搬入拆迁安置房,鼓励投亲靠友,自寻过渡房,对此补偿过渡房租金。租金以4人1户为基准,(包括4人以下)每户每月200元;一户超过4人,每增加1人,过渡房租金增加50元/月,支付到交付安置房钥匙后二个月为止。第十三条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拆迁人及时搬迁并积极配合拆迁老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发放拆迁奖金,奖金以拆除合法面积为准,每平方米20元(祖房以村委或居委证明认可的面积为准)。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拆迁人要负责协助办理好被拆迁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费用中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第十五条对户口不在拆迁地的被拆迁人给予原房屋收购款补偿。在本市无其它住房的被拆迁人,每户可以按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原有拆除面积且不超过8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超过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拆迁安置房的成本价为经济适用房的核定价格。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建设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附件:拆迁集体个人其它设施补偿参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