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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拆违]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为准。Р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Р 货币补偿金额一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Р 前款所称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Р 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是指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同类结构已购公有住宅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Р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已作装修的,除可移动的装修部件、材料外,应当对装修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屋装修重置价格×(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Р 前款所称房屋装修重置价格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同档次房屋装修的重置价格。所称标准使用年限是:Р (一)住宅房屋10年;Р (二)办公用房7年;Р (三)商店、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Р 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重置价格的20%。Р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中的货币补偿标准。Р 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中的评估有异议的,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签订房屋拆迁委托评估合同,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Р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仍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地级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方式、鉴定办法和鉴定费用的承担,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Р 拆迁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5日内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和裁决的依据;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果作为补偿和裁决的依据。Р 第四十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规范,遵循合理的评估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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