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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管理办法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属实; 8 、违反房屋拆迁程序,群众举报反映属实; 9、未履行治理拆迁现场管理责任, 造成拆迁现场管理混乱或不规范; 10、未按《连云港市房屋拆迁二级公示与双重监督制度》规定执行的; 11、拆迁信访工作不到位,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严重后果; 12 、拆迁行为违反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各区拆管办负责对本辖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信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核实,并上报市拆管办。—7—市拆管办负责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信誉信息归纳、评定、建档, 并定期将房屋拆迁单位的信誉度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市拆管办负责对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并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被考核单位必须按照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拆管办提交有关年度考核资料,经区拆管办初审合格后,由区拆管办统一上报市拆管办考核验收。年度目标考核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拆迁单位目标管理年度考核表(自查打分); (二) 本年度拆迁情况总结; (三)拆迁从业人员的名册; (四) 市、区拆管办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对逾期不报年度考核资料的,视为自行放弃下一年度的拆迁资格。第十七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转包房屋拆迁业务或出借资质承揽拆迁业务的,不予资质初审; (二)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8—(三)经查实,实施野蛮拆迁的,一次予以书面警告,二次书面责令限期整改,未达整改要求的取消从业资格;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目标管理考核规定的其他情形,视情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八条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 OO 九年八月十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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