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发展。Р第五章扶持与促进措施Р第二十三条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高新区内的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重点支持。Р第二十四条设立省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经费,每年投入一定资金,支持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内在孵的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Р第二十五条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省、市科技行政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必须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优先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Р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载体,把创新资源向孵化器集聚。各孵化器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在规划、用地、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Р第二十七条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高新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孵化器管理体制的改革。Р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推动全省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孵化器能力建设。省科技厅依法组建“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指导并支持协会开展工作,组织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全省孵化器的整体发展水平。Р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两次达不到考核条件者,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Р第六章附则Р第三十条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按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有关规定办理。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