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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依据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堡和东京审判中,被告人和其律师门为了开脱罪责,曾经援引传统的国际法理论来反对承担个人责任:(1)侵略战争是“国家行为”,责任应由国家来承担,参与战争的个人只不过是服从或执行国家的政策和命令,他们没有“个人责任”;(2)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的犯罪,而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因此个人违反国际法不应该受到处罚;(3)国际法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有制裁的规定,但对个人违反国际法没有制裁的规定;(4)犯罪主体必须有“犯罪的意图”个人参与战争时不可能有犯罪的意图。法庭则认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个人做出来的,而不是抽象的集体(国家)做出来的;只有处罚实施了这些国际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定得到有效实施”;而且国际法惩罚个人的先例不计其数,例如海盗罪和贩卖人口一向被认为是国际法上的犯罪。任何国家都可以根据国际法对他们加以逮捕和处罚;根据国际法鼻祖格老秀斯的观点,对于违反国际法的人,捕获者或审判者可以有权处其死刑;人人有知晓和遵守一切现行法(包括国际法)的义务,对现行法的愚昧无知,不能作为免除罪责的理由。梅汝傲:《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1一24页。转引自高燕平:《国际刑事法院》,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一329页.上述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其判决书中,一致做出结论:“个人可由于违反国际法而受到惩罚”,“……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个人而不是由抽象的实体实施的,因此,只有惩罚实施这些犯罪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定得到执行”。4、当代国际法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最新实践当代国际法的审判实践和国际立法,再一次重申了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国际法原则。《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7条第1款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6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凡计划、教唆、命令、犯有或协助或煽动他人计划、准备或进行规约所涉犯罪的个人,应该为其犯罪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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