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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中邮件丢失的法律责任分析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6KB

文档介绍
邮件损害赔偿的规定上有了立法上的突破,在赔偿适用问题上直指民事法律制度。但目前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是否能够适应新形势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快递行业呢?从目前各地法院对快递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不统一的情况来看,单纯规定适用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为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遗漏,当务之急应加快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的步伐,及时的修订《邮政法实施细则》,亟需制订统一而有权威并能显示公平的快递服务的赔偿标准对快递邮件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加以明确。鉴于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基于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引入行业责任保险也不失是较佳的选择。快递给人带来便捷,但不能保证快递服务百分之百不出错,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快递业有必要引进保险业务,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充当第三人,扩大快递行业的监管范围,根据货物的价值核定保险金额,对超过一定金额货物价值,发生问题由保险公司介入调查,同时可以进行先行理赔。要解决消费者赔偿难问题,需要通过市场的方式来破解赔偿难题,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纠缠于消费者是否选择了保价服务。快递产生的纠纷一般涉及金额不像传统商事案件复杂,但因行业、部门等利益产生的问题今后将大量存在,对快递邮件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统一和规范,不但有利于法治的统一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样会对快递行业的发展带来真正健康的发展。五、参考文献:?[1]江平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3]韩士远主编:《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4]马军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5]徐家祥、曹伟、刘琮苓编:《速递业务员》,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年版[6]王利明:“再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续)”,《中国对外贸易》,2001年第4期[7]余大伟:“新邮政法现霸王条款”,《法人杂志》,2009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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