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十条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不得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不得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一)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违反企业规章和流程决定涉及员工利益分配事项,暗箱操作、有失公平。(三)为谋求业绩或荣誉,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员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四)其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章教育、实施与监督第十一条要经常对员工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地从思想上,行动上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影响,用廉洁自律的行动来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形式,早打招呼、早敲警钟,及时提醒,加强个人道德修养,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促使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牢固树立廉洁意识、自律意识和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第十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本规定,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自律,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第十三条对本规定的实施、管理与监督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各部门领导对各自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领导责任,并要积极主动地抓好本规定落实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员工遵守本规定情况将作为业绩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其中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将纳入其廉政档案进行管理。第十五条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应在年度述廉议廉会议上,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述廉,接受民主评议。第十六条员工违反本规定,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应规定对责任人给予限期改正(同时上缴获得的利益)、扣发工资、解除相应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