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公款私存;不准公款私借。对于符合规定的“让利”、“服务费”、“劳务费”,学校领导、经办人员,都不得私自收受,帐外支配,必须进入学校行政帐户,按上级规定统一管理。Р 9.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发的有关组织人事、招生、收费等方面的规定,学校不得擅自开口子、定政策。Р 10.党员干部都要严以律己,在八小时以外,在参与社会活动时,要牢记自己的身份,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不参与有碍师德,影响教育形象的活动。加强自我修养,严守生活节操。不得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及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Р 11.严格执行市廉政办有关公车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学校公车管理。为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和便于正常教育教学外出交流活动,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驾驶员,统一管理,统一调度。防止公车私用。学校现任正职校长的上下班交通问题可以由本校解决。Р 12.党政领导干部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奉公守法,不得放纵他们利用领导干部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Р 五、坚持惩防并举,综合治理Р 13.要贯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建立党员Р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健全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教育防范机制,深入开展党性、党纪、党风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Р 14.对领导干部实行打招呼制度,针对党员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运用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典型通报、召开专题会议、发《党内监督通知书》和《监察建议书》等形式进行打招呼,督促整改。Р 15.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建立和健全查办惩戒机制。要从加强党风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惩戒力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现象,校党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立即整改,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严重违纪,破坏教育声誉的党员干部一律先免职,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