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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Р 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第一次给予1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2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Р 四、驾驶员超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行驶等脱离监控。第一次给予1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Р 五、监控中心警告车辆有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根据情节给予100-500元处罚;若由超速造成任何事故,由驾驶员全部承担。Р 六、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根据情节给予100-200元处罚。Р 七、对调度或监控员发出的指令及提示,置之不理的,为严重犯规,每次罚款300元。Р 八、由公司统一派车的第三方物流车队如出现偏离规定路线、未到指点站点、停车时间过长、出厂后信号丢失等情况时,经确认后可协商在结算运费时进行处罚。Р 九、客户自提车辆如出现偏离规定路线、未到指点站点、停车时间过长、出厂后信号丢失等情况时,经确认后提交资料由水泥公司市场部、销售部进行处理。Р 第六章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及数据统计Р 第十六条Р 一、监控员负责车辆动态日常监控,监控人员每周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抽查。Р 二、自车载终端设备上统计的报警、违章、违纪情况应及时制止及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Р 三、监控员应于每周进行一次数据汇总,把每周异常数据核实清楚后汇总上报,每月底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反映出的数据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时根据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上产生的即时数据制作分析报告。Р 四、车辆转移或报废,车管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对车载终端设备设施予以拆卸、变更使用车辆或予以暂时保存。Р 第七章附则Р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法律与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Р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Р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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