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九条对本协议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第六章本协会终止程序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二条本协议终止动议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定下处理善后事宜。第三十四条本协议经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13年1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