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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由行业协会补差。Р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Р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Р (一)会费;Р (二)捐赠;Р (三)政府资助;Р (四)其他合法收入。Р 第三十三条会费等级标准及缴纳办法,由本协会依照章程另行规定。Р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Р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Р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应在每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经委和民政局备案。Р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经委、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Р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Р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经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Р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资产清算Р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因下列事由终止:Р (一)因会员大会作出终止决议;Р (二)因分立、合并等原因撤销。Р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委审查批准。Р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时,应进行清算。在市经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制订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经委指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Р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 第四十六条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经委监管,在新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将剩余财产归属新的行业协会,或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Р 第九章附则Р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Р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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