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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汇编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四、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领导干部140平方米,中型企业领导干部105平方米,小型企业领导干部85平方米。企业中其他各类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可根据本企业实际,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五、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于原有建房资金,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扣除维修基金)和公益金、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使用时,以转账形式划转售房单位。购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六、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要求(一)要加强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分配体制的重大改革,各企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企业可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主管部门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二)建立企业职工住房档案。各企业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要对所属职工的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清盘,逐一登记,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三)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与房改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七、本意见由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沈阳市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一)全市各单位:为使住房分配货币化顺利实施,针对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现有住房面积问题1.住房分配货币化中“无房”的含义:是指职工夫妻双方未承租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成本价或标准价住房、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动回迁住房、公职人员住房等为有房。)2.夫妻双方有多处住房的,现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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