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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5_92_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三)计发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住房补贴本息随本人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新工作单位结合单位补贴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向调入职工计发不足年限的住房补贴。(四)已实施住房补贴的在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工资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终止关系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对未发满规定年限住房补贴的职工,原单位可区别情况,依据本人工龄予以补偿,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结合单位补贴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向职工计发不足年限的住房补贴。本人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领取。(五)在职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出国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调离时一次性领取。(六)计发住房补贴期间死亡的职工,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领取。(七)职工离退休时如未发满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由原工作单位根据本人工龄及计发情况,对未发满的年限,按本人职级标准一次性发放,连同已计发的补贴本息余额,由本人一并领取。(八)已离退休且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原工作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本人工龄情况,按本人职级标准一次性发放。七、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八、本方案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发〔1999〕11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屋分配方案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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