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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80KB

文档介绍
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第二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决策重大学术事项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享有表决权。特邀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第二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或邀请知名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但受邀专家不参加表决。第二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一般为一周)。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第二十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含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第二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做出说明。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向全院公开,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术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领导班子会议批准,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发布。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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