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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教育学会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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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书法教育事业,热心为大家服务。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并报教育学会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学会审查同意。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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