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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地回购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价格,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拟回购方案,经所在镇、街道集体决策后报区国土分局。4.方案审批。区国土分局将地块拟回购方案报新北区经营性用地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审批。5.签订协议。拟回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回购主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补偿协议》,约定补偿金额、期限和付款及交地方式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6.收回使用权。补偿协议生效后,国土分局根据回购主体的申请,报市、区两级政府批准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注销权证。7.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回购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完成搬迁,并向回购主体交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资产。各回购主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应及时完成地上附着物的拆除和土地平整工作,回购建筑物继续使用的,接收后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权证变更手续。六、价格补偿回购企业用地的补偿价格由各镇、街道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定价,以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为基础。评估价构成如下:1.土地使用权补偿:按回购时被回购企业原土地取得方式、用途或成本综合评定(经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确定)给予补偿;2.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回购时资产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经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给予补偿。七、资金筹措遵循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各回购主体负责筹措企业回购所需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八、其他1.在前期调查阶段,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组织完成土壤(含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材料报送区环保部门,经环保部门审查认定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复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实施修复。2.各镇、街道对企业用地实施回购,应规范实施程序,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机制,加强对回购土地及房产的后续看管、维护和再利用。3.特殊项目用地回购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4.本实施意见由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新北)分局负责解释。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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