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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房发〔2009〕25号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注销《通知单》的通知书以及购房者的退房申请书,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房的相关登记手续,并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已缴纳个人维修资金的退还。(三)由售房单位退回购房者所交的购房款。装修等相关费用由购房者自行负担。(四)退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建设的,市住房储备机构收回;由开发公司建设的,开发公司收回后由市住房储备机构收购作为公共住房房源。四、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原发放《通知单》单位注销其《通知单》,并书面通知购房者、售房单位、房屋登记机构。(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售房单位同购房者解除原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合同,双方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售房合同备案的相关手续;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售房单位同购房者持注销《通知单》的通知书以及购房者的退房申请书,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房的相关登记手续。(三)注销备案登记或办理退房相关登记手续后,双方重新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向售房单位补足购房款和相关税费。(四)双方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及国土使用权登记手续。购房者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后,房屋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售房单位收取购房者补交的购房款,可用于补缴报建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供应中的优惠。五、超过政策限购面积享受优惠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者,应按当时该项目超过政策限购面积的补差标准补足购房款。六、经查属申报不实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者,在办理买卖、继承、赠与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前,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处理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七、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购买△住房△处理通知抄送:各郊区(市)县房管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3月11日印发校对人:董剑婷(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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