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改房的职工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用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出售、转让。第十九条已购买房改房的教职工,如再次申请参加集资房,经学校同意,省房改办批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原购房改房退还学校,学校将个人原交缴的房价款退还教职工,不另结算利息、房租、房屋折旧费、维修费及个人装修费。第二十条房改房按照《物业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和交缴办法依照海南省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集资房管理第二十一条教职工购买的集资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教职工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第二十二条因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解聘或除名等离开海南大学的集资房教职工,购房时间未满5年或在校工作时间不满8年的,必须将集资房退还学校,学校将原个人交纳的集资建房费用退还教职工,集资房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不另结算利息、房租等费用。属上级组织部门工作需要调动的,可不退房。第二十三条参加集资房并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教职工,必须将银行贷款结清,方可调离学校。第二十四条集资房装修规定(一)住房的室内装修及其费用由教职工个人负责;(二)住房的装修期限为120天(从学校发放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三)装修时不得拆除或破坏住房的梁、柱等承重结构,内隔砖墙及重质隔墙必须砌在梁上;(四)装修时不得改变住房卫生间、厨房、卧室等的设计布局,自觉做好各自卫生间、厨房的防渗防漏。非施工质量原因而由住房装修引起的渗漏问题,由住户自行解决;(五)装修时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六)装修时一楼住户不得拆除阳台拦板、开门洞,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建小庭院。第二十五条集资房教职工与物业服务部门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和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和交缴办法依照海南省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