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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1号文件(优惠政策)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集团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增幅在20%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集团累计纳税5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清河明星企业家”荣誉奖牌。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清河优秀企业家”荣誉奖牌。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年纳税2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4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以上荣誉获得者所在企业均列为“全县重点保护企业”,予以挂牌保护。第十八条对项目引荐人和服务团队实行奖励,由县财政列支。对县外来清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独资企业或引进外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额6‰奖励引荐人(3‰)和服务团队(3‰)。该奖金按项目进度分批次进行奖励。对于引进县外社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项目,对引荐人和服务团队按6‰奖励。对为公益性事业、企业争取到上级无偿资金的县直单位,给予资金到位额不超过3%的工作经费奖励。第十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由县财政列支:①运作成为上市公司的;②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③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县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优惠政策同时废止。主题词:经济发展优惠政策若干规定中共清河县委办公室2010年2月5日印(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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