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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77KB

文档介绍
不明显或考核不合格的基地,经基地主管部门核实,不予经费支持或撤销基地称号。第四章基地专家的聘任与管理第十四条基地聘任专家应当坚持双向选择、按需服务的原则,符合高素质、专业化的标准。第十五条鼓励基地聘任专家以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入股基地建设,开展与基地建设相关的科研活动,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依法获取相应收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第十六条聘任专家的程序是:(一)基地应在充分盘活自有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并报基地主管部门;(二)基地主管部门根据拟聘任专家名单,征求专家本人及其单位意见后,确定推荐人选;(三)基地与推荐人选商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签订后由基地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向基地聘任专家颁发聘书;(四)基地聘任专家也可采用公开招聘方式面向区外引进。第十七条基地聘任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基地需要和发展情况适当增补。对作用发挥不好的基地聘任专家由基地上报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即时予以解聘。第十八条基地聘任专家的考核由基地组织实施,一般在聘任专家服务结束后进行,考核重点为帮扶效果和工作实效,考核结果报基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在基地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专家可优先推荐参加自治区专家休假考察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各类高研班。基地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基地建设中取得显著业绩的专家进行一次表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专家服务基地申报表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专家服务基地申报表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单位地址申报理由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单位人员、技术、产业发展情况:下一步发展重点:申报单位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行业主管或市、县(区)人社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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