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处理,直到通过英语四级为止。第十二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受院级处分者,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学院各级奖励、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不得享受当年国家助学贷款。第十三条学生受处分后表现优秀,思想积极进步,热爱集体,文明守纪,无其他违纪行为,并达到相应消除处分条件,可以申请消除处分:1.学生受到处分后,在学院办理消除处分前所受处分已满一年,且从受处分之日起至消除处分申请为止,全部考试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可以申请消除处分。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前半年申请消除处分:代表学院参加校级以上学科、科技、文体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或者前10名奖励,为学院争得荣誉者;自受处分之日起至第一次期末考试,全部考试平均成绩达到85分者,且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优秀者。学生处分处理及消除处分程序第十四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1.学生违纪时,由学生所在系相关部门拟出的处分意见,并报相关负责老师审核,依照职权作出处分决定或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主管老师作出处分决定。2.经研究处分决定打印成文后,发送到各系留档,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科公开张贴布告。第十五条学生消除处分程序:1.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满一年,且满足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可以于每学期第二周向学院学生科提交消除处分申请并填写消除处分申请表(见附件)。2.学生提交的消除处分后,学生科相关主管老师负责对起提交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可以给予消除处分,若不符合相关消除处分规定,学生消除处分需延迟到其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为止。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意见修改权和解释权在院学生科。第十七条本意见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姓名性别所在班级处分类型处分时间个人申请(注:正反面打印,双页打印无效)处分解除条件学年综合表现及班级意见(思想、学习、生活等个方面)班主任:年月日院学生科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