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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下自用船舶最大额定载重量不得大于1.5吨。Р 第二十条自用船舶的载重线标志,应在船舯两舷勘划,尺寸为400mm×25mm,颜色为白色。Р 第二十一条自用船舶干舷值,应根据“试装”情况确定。但长江、支小河流水域最小干舷不低于200mm;封闭水域最小干舷不低于150mm。Р 第二十二条自用船舶应按核载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人员数量的100%配置救生衣或救生浮具,配备系靠设备和红、白号旗各一面。配有人力机械舵的自用船,其舵链(索)直径不少于5mm。Р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用船舶的外观、接头、焊缝和满载、空载吃水变化等进行不定期检查。对经检查合格者在《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记载并加盖发证机关条章。Р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在《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签注,从事自用船舶操作:Р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55周岁)之间。Р (二)听力、视力、色辨力体检合格。Р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具备船舶操作技能。Р (四)经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Р第五章管理责任Р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管船机构在委托执法的权限内,依法对违反水上安全法规、规章的自用船舶实施行政处罚;对自用船所有人、操作人员非法载人或者非法载运危险品、大牲畜等严重危及安全的行为,应采取滞留、解除动力等强制措施,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提请或移送海事机构依法处理。Р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自用船舶的登记、检验、发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据国家有关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Р 附件:1.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略)Р 2.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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