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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三江源地区按规定对学前一年(幼儿园大班和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在校就读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同时给予生活补助。已经由当地财政安排经费承担幼儿园免费教育的地区,要继续实行免费教育,不得重新启动收费项目。第十八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第十九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是教育收费的组成部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核拨给学校,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二十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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