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律救济进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管理国有土地资产的过程中,经城建规划部门函告,发现受让人有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变更建筑容积率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受让人作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征收决定,然后根据受让人在收到行政决定后的反应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来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害:1.申请非诉行政执行。受让人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征收决定后,既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来征收土地出让金。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非法行政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执行条件,裁定予以执行。2.参与行政诉讼。受让人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征收决定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参加诉讼,通过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来证明自己的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然后依据行政诉讼的生效裁判结果决定下一步的行动。若生效行政裁判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维持了行政征收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征收决定;若生效行政裁判撤销行政征收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重新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其后续反应如前。四、结语出让合同签订后,因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建筑容积率变更引发的土地出让金补缴纠纷,因出让合同为行政协议和民事诉讼不能解决此类纠纷,正当的法律救济进路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一方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职,作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征收决定,并在条件成就时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或者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另一方面,变更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建筑容积率的受让人不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征收决定,既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编辑:文章出处:保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