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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30 |  大小:208KB

文档介绍
包肢解检测合同。Р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Р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送检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Р检测机构应执行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检测结果上报制度。Р第四章见证取样及送检Р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影响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建筑材料和专项检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Р第二十五条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项目,必须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范标准,由工程施工方与见证人员共同对检测项目取样和送样。见证人员对检测试件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法定责任。Р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的见证人员需经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Р每个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1人,重要、大型工程的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如建设单位无具备专业技术的见证人员,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另行商议。Р见证人员应由熟悉工程质量检测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需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经省质监总站备案后,方可从事取样送检的见证工作。Р第二十七条检测项目取样时,见证人员须对取样过程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认。见证人员应作好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Р第二十八条试样送检时,须由见证人员和施工方取样人员共同送检,填写送检单,送检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收样时须查验见证人员有关证书和身份证,检查送检单和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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