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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8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Р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Р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Р第二十六条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Р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豫建建〔2006〕83号)、《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城市桥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豫建〔2008〕180号)、《河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豫建建〔2006〕26号)、《河南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标准(试行)》(豫建建〔2002〕129号)、《河南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豫建建〔2009〕147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Р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Р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Р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范围Р附件1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Р一、见证取样检测Р二、专项检测Р(一)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Р(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Р(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Р(四)建筑节能检测Р(五)城市桥梁检测Р(六)市政道路工程检测Р(七)建筑幕墙工程检测Р(八)钢结构工程检测Р(九)建筑智能化检测Р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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