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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通报批评;2、村(居)委一年累计扣分达12分及以上的,由镇分管领导对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3、村(居)委一年累计扣分达15分及以上的,村主任依法罢免或免职,由镇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对村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4、村(居)委一年累计扣分达20分及以上的,村支部书记免职或依法罢免。(四)启动镇级处理一次的,对该村(居)委进行一次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对该村(居)委领导进行约谈问责。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和农户对行政执法部门就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进行的执法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公安机关应建立农民建房应急处置机制,对拒绝或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镇人民政府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予以拆除。第三十三条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审批使用土地和住房建设的,其审批行为无效,按违法建设处理,违法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对在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拿卡要行为的工作人员,由镇纪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各村(居)委农民建房进行考核,对全镇前三名农民建房管理秩序良好的村(居)委进行通报表扬,并分别予以10000元、8000元、5000元奖励。奖励资金50%补充村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经费,50%奖励给相关责任人员。八、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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