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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精编版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346KB

文档介绍
资源所和村镇建设办公室对农居建设用地管理要各司其职,土管员和规划员要做到“三到场”,即:审查、放样、验收到场。审查到场: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两员”到实地调查,查清申请建住宅户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相符,所选位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四至是否清楚等;放样到场:宅基地批准和缴费后,建住宅时两员根据批准面积和位置到实地放样,确定四至;验收到场:房屋竣工后,“两员”到实地验收,填写竣工验收表。农民统建房的验收,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局集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可会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农居自建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第四章农居统建房建设的要求、申购程序第十六条多层统建房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的控制标准:准购户数量超过当期供应房源数量时,按照确定的购买顺序不能在当年度购买的准购户,依次轮候,安排在下一期购买,原已确定的购买顺序不变,购房面积标准按新购房时的人口重新核定。第五章原有房屋及宅基地的处理第十九条农居自建房报批或农居统建房认购时,建房户或购房户必须放弃对原有宅基地及宅旁地的占有使用权利,并向村(社区)作出处理承诺,统一由村(社区)收回。原有房屋尚可保留使用的,经村(社区)同意并按程序批准后可以调剂给本村(社区)有建房条件的村民。根据规划应当予以拆除的,建房户或购房户作出限期拆除原有房屋的保证,注销土地证书,并向村(社区)缴纳拆除老屋保证金,保证金额度由村级组织确定,并与村(社区)签订其原有宅基地及宅旁地收回补偿协议,其补偿标准可参照该地区的同类土地征收标准。村民按规定退还原宅基地的,村级组织应当在退还原宅基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将拆除老屋保证金本息退回。第六章农居房的登记发证及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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