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档案。Р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或劳动分包企业以讨要工程款为名,指使农民工群体上访恶意讨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局要及时制止极端讨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Р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经人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查实认定但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拒不承认或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的,人社局应启用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Р 第三十八条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或工程纠纷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所在镇政府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处理。Р 第三十九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理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依法处置、强化保障”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有关的镇政府、派出所等应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疏导劝解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Р 第四十条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公安局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劝解,恢复道路和正常的社会秩序,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煽动群众堵门、堵路的组织者,由公安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Р 第四十一条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出现责任交叉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加强工作对接。按照责任分工,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Р 第六章责任追究Р 第四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机制发挥实效。在重要敏感节点、重点领域随时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进行督办处理。Р 第四十三条对工作不力,导致农民工行为过激引起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Р 第七章附则Р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 XX年5月31日起实施。本实施办法由镇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