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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泰价房[2005]121号)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100KB

文档介绍
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肇(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莆(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垃圾清运、处置等费用);蒁(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莀(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膇(六)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蒂(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膃(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一般性维修、保养费用和公众责任保险费用;腿(九)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芇(十)合理利润;袃(十一)法定税费。蚁其中,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袈第十八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产生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莇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芄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需要,分期交付住房的普通住宅小区,先期入住的业主按规定标准的60%交纳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莃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蚇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使用人拒绝缴纳的由业主缴纳。莆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确定。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原则确定;业主(使用人)不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在确保区内道路安全通畅条件下,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合理补偿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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