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具体标准在双方委托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二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 30 %用于补贴物业综合服务费, 70 %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章装饰装修收费 10 第三十条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 应当缴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垃圾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 1.5 元收取。第三十一条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 恢复、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 由业主( 使用人) 或装修单位( 装修人) 承担,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责任与义务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第三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未按规定结清物业费用的,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 不得降低服务质量, 减少服务内容, 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