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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的人 星野英一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有意识的讨论。另一面,没有经过足够的反思就引进了西欧的权利思想,而且由于法学家的一味鼓吹,存在滥用“权利”一词的倾向。在法律技术方而,对契约中弱者个人进行保护的措施也存在各种难题,这是目前各国立法过程中十分伤脑筋的事情。关于侵权行为法,姑且不谈立法论,就解释论在今后应有的态度面言,至今尚无定说。而且如前所述,本来在今天就已经产生了不用“保护”这个用语或构成.如何达到同一个目的的难题。Р(二)人的痛苦、烦恼与现代民法Р那么,在对于人类痛苦、烦恼的解决中,民法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呢?如本文一开始所述.在人的诸层面中,民法所涉及的仅仅限于经济生活、家庭关系这样极其有限的方面。艺术、宗教等人的内在性问题以及关乎广义文化的方面.并不是民法所直接处理的。如此说来,人的痛苦中的许多方面,特别是基本性的心灵痛苦(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一切痛苦最终都是由心忍受的)乃为民法所无法触及的。欲解救那些痛苦,只能求诸于医疗、艺术、哲学乃至宗教。但是,在本文的范围内,关于经济生活中的痛苦,与所谓对它不加干涉或采取乐现的态度而不曾意识到该问题的近代法不同,在现代法中则对起因于社会、经济、信息方面的不平等的痛苦即对贫困和无知从法律方面采取了对策。这是通过保护“弱”的人来实现的。只要是这样,民法也就发挥了解除人的一大痛苦、烦恼的作用。Р(三)未来的展望Р这样,虽然在法律技术上还存在着许多困难,但现代民法乃至民法学今后必须在“人的再发现或复归”的理念之下继续探索。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与近代法中的那种相信强者并把人的命运委诸于强者的时代不同,只要法律必须主动地去干预人的命运,并且只要必须从确立了非监护地作为从身份制解放出来的自由意思的主体地位的察“人为何物”、“权利为何物”这些根本问题的同时去进行探索,其困难就非常巨大。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特别是在缺乏对上述根本问题进行考察的传统的日本,问题尤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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