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江门市优质奖和江门市五邑杯奖工程评选结果报江门市住建局备案后,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发文公告,予以表彰。第十六条表彰奖励1、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每年通过评选后,对获得江门市优质奖或江门市五邑杯奖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发给“江门市建设工程优质奖”或“江门市优质工程五邑杯奖”证书;2、获得江门市优质奖或江门市五邑杯奖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可凭获奖证书,前往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申请企业诚信加分。3、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每年对获得江门市优质奖和江门市五邑杯奖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分别授予个人荣誉证书;4、对获得江门市优质奖和江门市五邑杯奖工程个人荣誉证书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该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建议企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在“创优”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获奖成绩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年度考核,晋升职务、职称的参考。第七章评选纪律第十七条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选专家及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工程获奖资格。第十八条评选专家必须严格把好评审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收受申报单位馈送的物品和货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选专家资格。第十九条参与评选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不得收受参评单位馈送的物品和货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经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评选工作发生的费用,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社团收取服务性费用的有关规定,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由申报企业负责。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后,原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邑杯”奖工程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