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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反歧视政策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五条【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性骚扰。第四节残疾人歧视第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不得对残疾人实行不平等的差别待遇。第十八条【对残疾职工的特别待遇】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使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达到适合残疾职工通行和使用的条件。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第五节健康歧视第十九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也不得对在职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第六节其他方面就业歧视第二十条【民族歧视】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民族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某个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某个民族劳动者以差别待遇。第二十一条【体貌特征歧视】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容貌等体貌特征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第二十二条【年龄歧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在就业岗位和职务晋升方面设置年龄条件,不得对男女退休年龄实行差别对待,如果出于优待女性的目的,可以规定在女性自愿申请的条件下提前五年或十年退休。第二十三条【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的歧视】不得歧视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不得因为仅仅是由于有犯罪记录而拒绝录用劳动者,但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和某些职业的特殊需要不予录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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