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开展的检测项目相适应;(六)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七)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对《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附件二)中“见证取样检测”内容规定的所有检测项目的其所有强制性检测参数进行检测的能力,才能申报该检测类资质。检测项目的强制性检测参数详《参数汇总表》(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下载)备注栏中有“*”的检测参数。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中,取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且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边远区县不少于2人)。三、专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对《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附件二)中“专项检测”的任一项或几项业务内容的所有子项进行检测的能力,才能申报该检测类资质。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检测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应有至少1人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检测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应有至少1人具备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三)钢结构工程检测类检测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构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应有至少1人具备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四)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检测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五)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类应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并应有至少1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六)其它专项检测类检测人员中从事对应专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3人(偏远区县不少于2人)。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