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形成永久和安全可靠的通风、供电、排水、压风、通讯等主要系统,上述系统未建成前,不得进入后续工程施工。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在煤矿建设期间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9号令)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要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全面做好矿井施工期间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矿井施工期间井上下防灭火综合措施。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实行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要配备专职跟班安全检查员。安检员要经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安检员每班必须如实认真填写巡查记录,不进行巡查或不填写巡查记录的罚款100元/次。第三十九条对外委施工队的处罚规定:(-)现场无跟班队长罚1000-一5000元/次;特殊工种人员证件不全(或不持证上岗)罚施工队1000-一2000元/人次;井下普工不持证上岗罚当事人50?100元/次,并责令其停止工作;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罚施工队2000---20000元/次,同时对监理单位进行对等处罚。(二)其它处罚按公司及属地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监理公司对外委施工队管理工作不到位、不建台帐、不核实施工队人员、现场管理不力,导致事故的,责任由监理公司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制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