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伙食费,幼儿园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伙食费要单独列支,按实际成本分月结算,做到收支平衡,不得营利,并按月向家长公开收支账目。幼儿园工作人员与幼儿膳食要严格分开。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按规定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板,公示内容包括:办园性质、办园级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定、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第二十二条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应分别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保障人员经费、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其中,城区和农村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投入应分别占当年幼儿园总收入的70%和80%左右,确保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政府当年规定的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建立按岗按职按绩相结合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审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或年审所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第二十五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后30日实施。原《关于幼儿园、托儿所收费退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大教〔2002〕148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本市相关规定有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一律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附件2:备案编号年度号大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申报单位:(公章)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教育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