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Р广东省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Р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XXXX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影响的预期评价;Р (四)新备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资料,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卫生防疫)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Р (五)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Р (六)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Р 第六条首次申请收费标准备案,应自办学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调整备案标准,春季起实施的应在上一年11月底前提交;秋季起实施的须在当年5Р月底前提交。经备案的保教费标准应至少保持学年内稳定。Р 第七条备案报告及材料由申请幼儿园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真实有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Р 第八条各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民办幼儿园提交的有关材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Р (一)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Р (二)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真实核算教育培养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