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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政府法制办公室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决。经核定的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由区房管局代为实施解危。其他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进行治理的,经产权人、使用人申请,区房管局审核,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使用政府资金解危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并按照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或联合检查合格后,房屋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八条紧急情况下危险房屋的鉴定、加固、拆除或者居住人员的搬出安置等执行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依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三)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四)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五)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第二十条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况的,依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第二十一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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