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节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水权转换双方方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调整取水许可水量指标的手续,出让方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许可水量,受让方领取取水许可证,水权转换方可生效。在水权转换有效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取水标的。第二十四条黄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黄河水权转换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水权转换正式生效后,水权转换双方的用水管理按照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水利部《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黄委可暂停或取消该水权转换申请项目:(一)节水工程未通过验收或节水工程未投入使用而受让方擅自取水的;(二)水权转换申请获得批准后未签订水权转换协议或两年内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未开工建设的。第二十七条对于已经生效的水权转换,水权转换双方违反取水许可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第二十八条因不执行调度指令或监督管理不善,造成所辖黄河干流河段出现断流的,五年内暂停有关省(自治区)水权转换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暂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河水权转换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引黄耗水量连续两年超过年度分水指标或未达到同期规划节水目标的;(二)不严格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指令,省(自治区)入境断面流量达到调度控制指标,而出境断面下泄流量连续十天比控制指标小10%及其以上的。第三十条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黄河水权转换的,该水权转换项目无效,在年度用水计划中不予分配用水指标,并在一年内暂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河水权转换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