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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再生育申请及说明[2]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02KB

文档介绍
登记,申请再生育审批),现特委托先生(女士)代为办理以及完备相关法律手续,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该委托。为此,委托人申明如下:一、本委托人在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申请表中所述本人及配偶婚育情况以及所提供相关材料全部属实,且无重要情况遗漏。二、本委托人自愿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办理证件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三、委托人保证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四、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委托人后即视为已送达委托人。五、委托有效期为委托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委托人: (签字盖印)身份证号码: (按手印) (签字盖印)身份证号码: (按手印)被委托人: (签字盖印) 身份证号码: (按手印)委托时间: 年月日备注:委托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需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附件4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审批证明材料一、生育一孩或二孩后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二、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申请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三、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四、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五、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六、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七、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申请的,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的证明。八、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的,须提供: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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