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情况;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对教研室全体成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教师,提出调整意见;对本教研室教师职务的聘任提出推荐意见。教研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代替其履行职责。教研室主任的权利:有权按学校批准的编制数,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院(部)和学校审定;有权提出解聘拒不接受教学任务和不适合本室工作的人员名单,报院(部)和学校批准。有权决定本室成员的工作任务安排;有权推荐和建议本室成员的进修提高、晋职、晋级和奖惩。有权了解和监督院(部)教学经费的使用;有权调节和使用下达到教研室的各项教学经费。有权调阅教师的讲稿(教案)、抽查作业(实验、实习报告)批改、辅导答疑、实验实习指导到岗等工作情况,如发现有严重不符合教学要求者,可直接提请院(部)通报批评。在任职期间有权享有学校规定的岗位补贴或减免的教学工作量。教研室主任因事、因病等情况不在岗位,教研室副主任行使主任职责与权力。第五章教研室成员教研室成员要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教研室成员要加强师德和业务道德修养,主动关心教研室建设。教研室成员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教研室成员应服从教研室主任所分配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教研室全体成员要加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第六章教研室工作的考核教研室要根据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定期进行自查。每学期各个教研室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汇报教研室工作。学院应对教研室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工作开展较好的教研室予以表彰,推荐申报学校“先进教研室”,对未执行本条例规定和没有较好地履行教研室职责的,要责成其限期整改。第七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院负责解释。20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