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Р第二十二条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教研室人员配置。所有任课教师(包含专任教师和非专任教师)必须全部归属教研室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归属教研室,且原则上不担任教研室主任职务。教研室主任有权根据本学期兼职教师的表现决定下学期是否继续分配其教学任务。Р六、教研室工作制度Р第二十三条教研室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执行、有总结、有记录。以集体组织为主要形式,采取座谈、公开听评课、讲座等灵活多样的活动方式,增强教研室活动的“活力”,做好详细的教研活动记录,并及时规范存档。Р要确保教研室场所有保障、人员有保障、培训有保障、经费有保障。Р第二十四条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应深入课堂听课,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提出改革意见,要组织教师集体听课、相互听课和观摩教学,做到听课经常化、制度化。Р第二十五条教学质量检查制度。除抽查外,教研室还应定期组织教学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教师对任课教师的授课计划、教案、实验、实训实习报告、论文、设计、试卷等开展集中检查或相互检查,并收集、反映学生意见,对每一教学环节质量做出分析与评价,提出改革意见和措施。Р第二十六条教师年度考核制度。每学期开学前,教研室制订工作计划,对教学及教学改革等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年度结束时,教研室应召开考核汇报会,对教研活动进行实事求是的总结和科学合理的评价。Р七、教研室工作考核与评估Р第二十七条按教研室建设考核要求,学院(部)负责对教研室工作的日常考核,以教研室活动记录为考核依据,主要考核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履行职责及教师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工作规范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教研室和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重要依据。Р第二十八条学校将不定期抽查教研室工作,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学院(部)教风建设的依据。Р八、附则Р第二十九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教研室工作细则。Р第三十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