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暂停或取消其资质的要求,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被取消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资质;被暂停资质的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恢复其资质。被暂停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承揽其他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被暂停资质整改期限一般规定为六个月。第十六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三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除名称变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外,其他变更均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在养护资质批准三年后,资质条件均已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且连续资质年度审查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第十八条申请养护资质升级的单位,除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综合评价意见。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一个养护资质等级或取消其资质等级:(一)单位连续两年资质年度审查不合格的;(二)除业绩外,其他有二项以上不足相应资质应具备条件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相应资质应具备条件规定数70%的。第二十条养护资质年度审查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6月。年度审查工作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其中A级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B、C两级由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没有申请年度审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歇业,其养护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第二十一条单位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审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其实际情况、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严格按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养护资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养护资质。第二十二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资质证书》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暂扣,并通报全省不得参与本省境内的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