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制度,严格控制库房的温湿度,确保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三条档案部门应建立定期检查库存档案和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对破损和字迹模糊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或复制。对库存..档案发现可疑情况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进行检查。第二十四条档案部门应按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用直接鉴定法对档案进行鉴定。文书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分管领导或机关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人员和科技人员共同进行。第二十五条鉴定工作结束后,应由档案部门提出档案鉴定报告,编写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予销毁,并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销毁档案实行两人监销制,监销人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第四节档案的使用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档案的使用应遵循“严守国家机密、禁止涂改抽拆、切勿私自携出,不得转借散失、妥善保护案卷、用毕及时归还”的原则。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为行政管理、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研教育等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汇编的档案资料如需印发或出版,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设立档案阅览室,健全档案借阅和复制、复印制度,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第二十九条外单位借用本单位一般档案时,必须持有单位的介绍信(介绍信中应说明借用档案人员的政治面貌,借用的范围和用途),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后方可借阅。重要的档案应经办公室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批准。第三十条声像档案实行两套制,以复制件提供利用。借出的声像档案不得转借他人或擅自复制。第三十一条对电子文件采用网络的方式利用时,应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并遵守有关的借阅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档案材料缩微、抄录、复制、复印的材料,经档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