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与沥青水泥路面养护维修的其它设备。Р Р第四章 资质申请、评定与管理Р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由申报单位填写申请材料,报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两套。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照人员、财务、业绩、设备等内容分别装订。Р第十八条 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由负责该工程项目的主管单位出具。Р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注册资本金、固定资产,以每年审计报告为准。Р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的专业机具设备,应提供原始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Р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申请资质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签注意见,然后报送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初审。Р第二十二条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工作。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本系统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工作。Р完成初审后,上报省交通厅审定并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Р第二十三条 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入我省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应向省公路局出示从业资质证书,由省公路局予以确认,并报省交通厅核准后,颁发《外埠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入晋从业资质证书》。Р第二十四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实行三年复审制,复审结果报省交通厅核准。Р第二十五条 按事业单位申领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应逐步改制过渡为企业。Р第二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交通厅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质。Р(一)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Р(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的;Р(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Р(四)无故拖延工期的;Р(五)其它违规、违纪行为。Р暂停从业资质的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Р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