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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应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Р及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含量乘以实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Р5.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的计算:Р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工程基准日当月Р所采用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础,指导价格涨、跌幅度在?b 以Р内(含 b)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Р出 b 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Р如下:Р①上涨超出?b 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Р加权平均指导价格?- 基准日档期的月份指导价格×?(1+b) )】Р×该类主要建筑材料数量?;Р②下跌超出?b 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Р加权平均指导价格?- 基准日档期的月份指导价格×(?1-b )】Р× 该类主要建筑材料数量。Р6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应根据计价定额规则计取相关费用Р和税金, 并作为追加 (减) 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Р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Р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Р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Р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Р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Р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Р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Р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Р五、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Р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Р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Р七、本通知自?201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并与通建工Р[2014]303?号文配套执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Р整。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Р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Р处Р201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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